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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民初12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12492徐伟建与戚玉树、戚玉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伟建,戚玉树,戚玉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12492号原告:徐伟建,男,1991年9月5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戚玉树,男,196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戚玉才,男,195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原告徐伟建与被告戚玉树、戚玉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伟建撤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唐耀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艳秀书记员  林久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