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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2民初3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李小伟与安徽省振兴建筑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管道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伟,安徽省振兴建筑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管道三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第三工程分公司,沙丙验,李德忠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22民初3963号原告:李小伟,男,1949年7月7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蓉梅,盘县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号32409091103913。被告:安徽省振兴建筑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萧县龙城镇淮海路1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2152462642M。法定代表人:郜振海,安徽省振兴建筑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管道三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黄口镇。法定代表人:刘发展,系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管道三公司经理。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第三工程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城关镇青年西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7862489121。代表人:葛月光,系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第三工程分公司经理。第三人:沙丙验,男,1969年8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第三人:李德忠,男,约40岁,住贵州省平坝县(国内段)项目部。原告李小伟诉被告安徽省振兴建筑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管道三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第三工程分公司及第三人沙丙验、李德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向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林友芳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吴永亮、黄永辉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小伟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小伟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9元,减半收取304.50元,由原告李小伟负担。审 判 长  林友芳人民陪审员  吴永亮人民陪审员  黄永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瞿春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