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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81民初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原告徐勇诉被告胡旭飞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勇,胡旭飞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省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81民初45号原告徐勇,男,196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长治市城区太行东街805号1院5排1户,身份证号:140402196803262059。被告胡旭飞,男,198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潞城市史迴乡闫李庄村,身份证:14048119810528081X。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勇诉被告胡旭飞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徐勇承担。审 判 长  王东海审 判 员  李艳琼人民陪审员  张秀琴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崔 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