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2民初2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朱泽敏与广德高斯特车辆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泽敏,广德高斯特车辆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2民初2412号原告:朱泽敏,女,1990年11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委托代理人:倪伟,安徽明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德高斯特车辆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广德经济开发区祠山大道以南广屏路以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054465161Q。法定代表人:余其安,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泽敏诉被告广德高斯特车辆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泽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160元,由原告朱泽敏负担。审判员 柏从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沁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