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刑终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春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春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刑终361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春华,男,1989年3月28日出生于重庆市梁平区,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重庆市梁平区。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09年2月5日被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15年7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梁平区看守所。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春华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6月21日作出(2017)渝0155刑初188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杨春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查获的毒品与毒资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杨春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春华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杨春华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春华撤回上诉。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2017)渝0155刑初18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雷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谭卫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郝灵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