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5刑初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何正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正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125刑初205号公诉机关安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正,男,1988年4月5日出生于河北省深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深州市。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1年11月15日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八百元。因本案于2017年3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饶阳县看守所。安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7〕2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正犯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彦品、代理检察员王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3月19日1时许,在安平县急速网吧内,被告人何正冒充派出所民警,以被害人邱某玩微信抢红包违法,需要对手机进行鉴定为由,索要邱某OPPOR9S手机一部,并得知将邱某拉进红包群的人为被害人宋某,遂与邱某一起到安平县菩提园酒店内找到宋某,以同样的方式索要宋某OPPOR9S手机一部,后得知将宋某拉进红包群的人为被害人靳某,遂与邱某、宋某一起在安平县菩提园酒店员工宿舍内找到靳某,以同样的方式索要靳某乐视1S手机时,在争执过程中将该手机屏幕摔坏,将手机还给靳某。经安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两部OPPOR9S手机价格均为人民币2133元,乐视1S手机价格为人民币850元。另查明,被告人何正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并配合司法机关退缴手机,现两部手机已发还被害人邱某、宋某。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安平县公安局办案说明、安平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扣押物品清单、安平县公安局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被害人邱某、宋某购买手机票据、证人崔雅轩的证言、被害人邱某、宋某、靳某的陈述、安平县价格认证中心安价认字(2017)第032号-03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及安平县公安局办案说明、辨认笔录、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2011)深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何正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刑罚。被告人何正此前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拘役,系同种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何正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敲诈勒索,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何正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被害人靳某的手机,对该部分应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正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正到案后配合司法机关退缴赃物,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正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4日至2017年11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高广超审 判 员 李 伟人民陪审员 王旭凤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杏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