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02民初3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原告姜某与被告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02民初3702号原告姜某,女,汉族,1995年11月8日出生,西安市临潼区代王办姜塬村姜*组村民,现住该村。被告辛某某,男,汉族,1991年11月11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文化沟居民,现住宝塔区虎头峁加油站附近。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受理的原告姜某诉被告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姜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姜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姜某的起诉,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实际由原告姜某负担。审判员 马志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殷 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