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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02民初3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原告姜某与被告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02民初3702号原告姜某,女,汉族,1995年11月8日出生,西安市临潼区代王办姜塬村姜*组村民,现住该村。被告辛某某,男,汉族,1991年11月11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文化沟居民,现住宝塔区虎头峁加油站附近。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受理的原告姜某诉被告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姜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姜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姜某的起诉,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实际由原告姜某负担。审判员  马志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殷 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