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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刑终2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关于原审被告人陈真、杨志立等人犯寻衅滋事罪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真,杨志立,廖能智,赵文庭,何易军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刑终235-1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真,男,199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文化,个体经营者。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6年11月8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押湘潭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志立,男,198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固定职业。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7年1月10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押湘潭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廖能智,曾用名:廖龙智,男,199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6年11月8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押湘潭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赵文庭,男,1991年5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6年11月8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押湘潭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何易军,曾用名:何杰军,中共党员,男,198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现住湖南省湘潭县易俗河镇雪松中路龙腾大厦*栋****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7年1月10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2日经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真、廖能智、赵文庭、杨志立、何易军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6月8日作出(2017)湘0302刑初14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陈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廖能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三、被告人赵文庭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四、被告人杨志立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徒刑十个月。五、被告人何易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管制一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真、杨志立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真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陈真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真撤回上诉。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17)湘0302刑初14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晖审 判 员  李柏文审 判 员  夏文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曾 苗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