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122执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刘小雨、陈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小雨,陈虹,李春虎,沈亚东,梅春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2执556号申请人:刘小雨,女,199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申请人:陈虹,女,196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李春虎,男,1974年4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被执行人:沈亚东,男,1975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被执行人:梅春国,男,197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小雨、陈虹与被执行人李春虎、沈亚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2日作出的(2017)皖11民终28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刘小雨、陈虹依法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并自动履行完毕,至此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11民终28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明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房云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