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4民初118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西湖区良辰珠宝行、芦朝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湖区良辰珠宝行,芦朝文,付惠文,付涛,芦花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4民初1181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迎宾大道支行,住所地:南昌市迎宾北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419645443。主要负责人:万俊英,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恒彪,男,汉族,系该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云辉,男,汉族,系该行职员。被申请人:西湖区良辰珠宝行,住所地:西湖区象山南路***号。注册号:360103600268983。经营��:芦朝文。被申请人:芦朝文,男,1967年5月12日生,汉族,住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申请人:付惠文,女,1966年6月29日生,汉族,住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申请人:付涛,男,1986年2月14日生,汉族,住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申请人:芦花香,女,1963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址:江西省南昌市。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迎宾大道支行诉被告江西省艺福珠宝有限公司、西湖良辰珠宝行、芦朝文、付惠文、宗林、梅娜、付涛、南昌金辰珠宝有限公司、程柯伟、芦花香、黄学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作出(2016)赣0104民初1181号诉讼民事裁定,依法查封了被告申请人芦花香名下座于青云谱区迎宾北大道XXX��江铃景泰花园XX栋XX单元XX室;被申请人芦朝文、付惠文共同所位于南昌市西湖区洪城路XX号世纪大厦XX室;被申请人芦朝文位于南昌市西湖区带子巷XX号房产及其南昌市西湖区洪城路XXX号远东世纪花园XX栋XX单元XX室、位于高新开发区紫阳大道XX店面、XX店面各一套、位于西湖区象山南路XX号房产、位于南昌市西湖区带子街XX号XX栋XX单元XX室房产一套;被申请人付涛位于南昌市东湖区下沙窝XX号XX楼XX室房产;被申请人宗林名下位于南昌市青山湖区北京东路XX号恒茂梦时代国际广场XX栋XX室房产各一套及其位于南昌市青云谱区沿江南路东丝网塘地段象湖、威尼斯花园XX栋XX单元XX室、位于南昌市东湖区中山路XX号第XX层房产一套;被申请人梅娜名下位于南昌市青山湖区北京东路XX号恒茂梦时代广场XX栋XX室、XX室房产;被申请人宗林、梅娜共同位于南昌市青山湖区北京东路XX号恒茂��时代广国际广场XX栋XX室、XX室房产。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迎宾大道支行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芦朝文名下位于南昌市西湖区带子街XX号XX栋XX单元XX室房产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芦朝文位于南昌市西湖区带子街XX号XX栋XX单元XX室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涂庆华人民陪审员 李 静人民陪审员 何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万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