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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81执1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于波与被执行人许宁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波,许宁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681执1731号申请执行人于波,男,197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东港市孤山镇。被执行人许宁家,男,196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庄河市栗子房镇。申请执行人于波与被执行人许宁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作出(2016)辽0681民初58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按本案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许宁家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于波借款12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本院(2016)辽0681民初5807号、5808号、5809号、5810号、5811号、5812号、581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一并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许宁家于2017年8月11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于波借款600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剩余借款本金、利息和案件受理费,本院上述七个民事判决即全部执行完毕。现被执行人已按上述协议履行给付义务,执行费80元已由申请执行人承担,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港市人民法院(2016)辽0681民初580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 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潘晓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