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01民初4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恩施自治州金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陈志伟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恩施自治州金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陈志伟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1民初4046号原告:恩施自治州金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老机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183014324B。法定代表人:邓红兵,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友鑫,湖北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向进贤,湖北硒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陈志伟,男,1969年7月7日出生,住恩施市。原告恩施自治州金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陈志伟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8月8日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恩施自治州金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恩施自治州金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厚礼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杜 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