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02民初4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4167袁永进与殷顶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永进,殷顶,闵志祥超市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02民初4167号原告:袁永进,男,1960年5月23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善刚,江苏穿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殷顶,男,1987年11月17日生,汉族,工人,住淮安市清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康兵,江苏兴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殷祥,男,1972年10月29日生。第三人:闵志祥超市,住所地泗阳县八集乡大润发超市。经营者:闵志祥。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永进诉被告殷顶、第三人闵志祥超市劳务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受理后,因案情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吴 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石中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