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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7民初1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瑞华与王雪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瑞华,王雪敏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7民初1735号原告:李瑞华,女,196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宁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超群,男,1993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原告李瑞华之子。被告:王雪敏,女,199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英峰,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瑞华与被告王雪敏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瑞华于2017年8月14日以此纠纷已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李瑞华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瑞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王雪敏负担。审 判 长  马会丽审 判 员  孙凤晖人民陪审员  杜红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 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