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2民初690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浙江嘉隆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嘉隆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2民初6907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阮善培,男,197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云顶佳苑瑞园*幢***室。公民身份号码:3326011975********。被申请人:浙江嘉隆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杜桥镇南工业发展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795563623Q。法定代表人:林巧德。阮善培诉林巧德、陈金丽、刘成飞、於其法、浙江嘉隆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阮善培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浙江嘉隆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临海市杜桥镇小田工业区的房地产。申请人阮善培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浙江嘉隆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临海市杜桥镇小田工业区房地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谭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牟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