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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民辖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宋世存与张沁民间借贷纠纷指定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世存,张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民辖7号原告:宋世存,男,汉族,1947年3月9日出生,住北京市宣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浩,江苏六典(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沁,女,1970年9月24日出生,原告宋世存与被告张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宋世存诉称,被告张沁向原告宋世存于2006年3月18日借款50万美元;2007年2月15日借款100万美元;2012年2月27日、2月29日、3月2日借款746.8万港元、391.3万港元、244万港元,共计1162.5万港元;2012年5月10日借款274万人民币、32万港元并于2014年10月23日书面签字确认,明确收到上述借款,年利息为8%。同时被告2013年11月至2014年1月期间向原告借款4497430港元,并于2017年4月18日书面签字确认,明确收到借款,年利息为6%。嗣后,被告一直未能偿还本息,故诉至贵院,请求:一、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50万美元、16442430港元、274万人民币及利息(利息支付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本金暂折合计人民币2560万元,利息折合人民币暂算至2017年5月31日约1392万元,暂合计约3952万元人民币);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立案阶段仅提交了被告曾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居民的身份证,后又补充提交了被告的香港居民身份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珠海市辖区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批复》【(2014)民四他字第60号】中:“指定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珠海市辖区内的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规定,本案为具有涉港因素的普通合同纠纷,应由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该院不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审理。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认为,张沁系香港居民,该案属于涉港民商事案件。该案诉讼标的金额折合人民币3952万元。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我省第一审知识产权、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区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等事项的通知》的规定,该院受理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标的金额为人民600万元以下。因此该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本院认为,由于被告张沁为香港居民,故本案属于涉港民商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原告宋世存提供的起诉材料不能证明珠海市属于上述条款规定的地点,而且按照诉讼标的额,本案也不属于珠海市基层法院的管辖范围。因此,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仅以本案属涉港合同纠纷为由,裁定将案件移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的做法不当,应予纠正,(2017)粤0402民初5305号民事裁定有误,应予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撤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7)粤0402民初5305号民事裁定。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周 萍审判员 刘秋萍审判员 董春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