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执1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李碧水诉衡阳市顺隆机械租赁安装有限公司衡阳市顺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碧水,衡阳市顺隆机械租赁安装有限公司,衡阳市顺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3执1253号申请执行人:李碧水,男。被执行人:衡阳市顺隆机械租赁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祁东县。法定代表人:邓裕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衡阳市顺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祁东县。法定代表人:肖柏桥,该公司总经理。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2月7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6)湘0103民初62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向国雍审 判 员 周洪波审 判 员 荆 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童 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