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11执487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杭州富阳金秋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汪建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富阳金秋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汪建,徐正选,刘燕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1执487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杭州富阳金秋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康达路11幢107室。法定代表人:杜建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汪建,男,汉族,1956年9月4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徐正选,女,汉族,1954年12月2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刘燕芳,女,汉族,1966年7月30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申请执行人杭州富阳金秋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浙0111民初02088号民事判决,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被执行人汪建、徐正选所有的位于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桂花路37号XX室房产【房产证号:富房权证换字第××号,房产证号:富房权证换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富国用(2014)第XX号】进行了价值评估,评估总价值为855000元【详见浙江印相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浙印资评字(2017)第226号估价报告】。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在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告并展示,并于2017年7月27日10时至2017年7月28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第一次公开司法拍卖活动,案外人赵志龙(公民身份号码:)以最高1280000元竞得并已经缴纳全部拍卖价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汪建、徐正选所有的位于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桂花路37号601室房产【房产证号:富房权证换字第××号,房产证号:富房权证换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富国用(2014)第XX号】归买受人赵志龙所有。二、买受人赵志龙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岳芳审 判 员  洪勤方人民陪审员  何 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吴江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