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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执1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冯刚与陕西双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刚,陕西双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1827号申请执行人冯刚,男,1982年12月11日生。被执行人陕西双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朝。申请执行人冯刚与被执行人陕西双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雁民初字第02996号及(2015)西中民高终字第0049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双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动履行了判决义务,返还判决财产及缴纳案款27677元、执行费861元人民币。现案款已经发还申请执行人冯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1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3执1827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张 哲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