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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04民初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350周桂银与孙元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桂银,孙元生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04民初350号原告:周桂银,男,1980年8月3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泰州市姜堰区,现住泰州市姜堰区。被告:孙元生,男,1985年9月20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原告周桂银与被告孙元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姚铁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