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2执1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长兴槐坎忠华耐火材料经营部、长兴震铭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兴槐坎忠华耐火材料经营部,长兴震铭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2执1051号申请执行人长兴槐坎忠华耐火材料经营部,住所地长兴县槐坎乡东风村,组织机构代码:L4858593-6。法定代表人沈忠华。被执行人长兴震铭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李家巷镇工业集中区章浜区,组织机构代码:78883653-1。法定代表人吴建昌。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长兴槐坎忠华耐火材料经营部与被执行人长兴震铭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63335元(不含迟延履行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经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长兴震铭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账户;2、经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长兴震铭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3、经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长兴震铭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无车辆信息。除此之外,被执行人长兴震铭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小涛审判员 施前平审判员 杨 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