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982民初1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化州市杨梅镇滨江村上满堂经济合作社与化州市杨梅镇滨江经济合作社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化州市杨梅镇滨江村上满堂经济合作社,化州市杨梅镇滨江经济合作社,吴XX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82民初1290号原告:化州市杨梅镇滨江村上满堂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黄水贵,该社社长。委托代理人:李亚林,男,汉族,住化州市河西街道办江边街39号。居民身份证号:XXXX。被告:化州市杨梅镇滨江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吴大林,社长。委托代理人:董华钦,男,196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化州市鉴江区向阳路X号。居民身份证号:XXXX。第三人:吴XX,男,1960年02月08日出生,汉族,住化州市。居民身份证号:。原告化州市杨梅镇滨江村上满堂经济合作社与被告化州市杨梅镇滨江经济合作社,第三人吴XX之间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O一七年六月五日立案。原告于二O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化州市杨梅镇滨江村上满堂经济合作社以被告化州市杨梅镇滨江经济合作社的实际诉讼主体不符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化州市杨梅镇滨江村上满堂经济合作社撤诉。案件受理费1736元,减半收取为868元,由原告化州市杨梅镇滨江村上满堂经济合作社承担。审判员 :陈家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 赵 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