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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8民初2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与被告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8民初2341号原告:张某,女,汉族,居民。被告:纪某某,男,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金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立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