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8民初2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与被告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8民初2341号原告:张某,女,汉族,居民。被告:纪某某,男,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金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立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