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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5执恢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志,马涛,马海峰,樊志勇,杨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恢228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房士荣,董事长。被执行人:杨志,男,197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马涛,男,197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马海峰,男,197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樊志勇,男,197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杨成,男,1979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志、马涛、马海峰、樊志勇、杨成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双方已自行交付完毕。申请人撤回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河县人民法院(2010)齐商初字第6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焦丽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