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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2财保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沁阳市中心胶泥厂、许占营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沁阳市中心胶泥厂,许占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2财保26号申请人:沁阳市中心胶泥厂。住所地:沁阳市沁园南路18号。法定代表人:焦宏森,该厂厂长。被申请人:许占营,男,197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申请人沁阳市中心胶泥厂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许占营在沁阳市人民法院的执行周转款80000元。申请人沁阳市中心胶泥厂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的保函(编号:1066219192017000110)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及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许占营在沁阳市人民法院的执行周转款80000元(票号:0002462),期限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黄三友审判员  张军荣审判员  聂卓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邓梦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