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24执121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马仁妹、施学兵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仁妹,施学兵,马利君,汤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24执121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马仁妹,女,196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申请执行人:施学兵,男,196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被执行人:马利君,男,196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被执行人:汤剑,女,197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作出执行裁定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马利君、汤剑的银行存款9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马利君、汤剑的��行存款人民币900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的冻结、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心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