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32民初26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兆朋与葛泮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兆朋,葛泮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2631-2号原告:张兆朋,男,196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心田,山东求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坦,山东求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葛泮有,男,198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本院于2016年4月29日作出(2016)鲁0832民初2631-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被告葛泮有驾驶的鲁J×××××号小型轿车。现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鲁J×××××号小型轿车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鲁J×××××号小型轿车的查封。审判员 梁吉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 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