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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32民初26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兆朋与葛泮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兆朋,葛泮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2631-2号原告:张兆朋,男,196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心田,山东求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坦,山东求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葛泮有,男,198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本院于2016年4月29日作出(2016)鲁0832民初2631-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被告葛泮有驾驶的鲁J×××××号小型轿车。现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鲁J×××××号小型轿车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鲁J×××××号小型轿车的查封。审判员  梁吉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 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