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02执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4-29
案件名称
张超强与宏运朝阳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超强,宏运朝阳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302执444号申请执行人张超强,男,198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XXXX,身份证号:XXXX。被执行人宏运朝阳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法定代表人邹尚峰,经理。本院在执行张超强与宏运朝阳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2016)1302民初3091号民事判决一案中,本院依职权查询了银行、车辆、房产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本院依法将此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且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席 牧审判员 于 江审判员 吴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