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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7民初1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舒旺林与汪必琴、陶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旺林,汪必琴,陶翠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17民初1547号原告舒旺林,男,1963年8月7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住本区。被告汪必琴,男,196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住本区。被告陶翠萍,女,196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住址同上。原告舒旺林与被告汪必琴、陶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舒旺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汪必琴、陶翠萍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舒旺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汪必琴、陶翠萍共同偿还其借款本金150万元及按月利率2%计算借款期间利息;2、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28日,我与被告汪必琴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我借款150万元用于经营煤炭,每万元月息250元,借款期限12个月,自2015年4月起,按季度付息112500元,到期如不能还本付息,则按原约定利率三倍作为处罚,由罗少平担保签字。合同签订后,我于2015年4月29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提供借款150万元。到期后,被告仅支付利息至2016年7月28日,对借款本金及其余利息一直未付。借款时,被告汪必琴与被告陶翠萍系夫妻关系,属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陶翠萍应承担共同偿还义务。故诉至法院。被告汪必琴、陶翠萍既未到庭答辩,也未举证、质证。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因被告汪必琴、陶翠萍未到庭质证,经本院审查核实,原告舒旺林的证据具备真实性,且能证明本案的主要事实,故对原告的证据,本院均予以认定。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5年4月28日,被告汪必琴以做煤炭生意缺资金为由,向原告舒旺林借款,当天,原告舒旺林与被告汪必琴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50万元用于经营煤炭,每万元月息250元,借款期限12个月,自2015年4月起,按季度付息112500元,到期如不能还本付息,则按原约定利率三倍作为处罚,还约定了其他条款,并由罗少平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签字。合同签订后,被告汪必琴又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原告舒旺林于2015年4月29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汪必琴提供借款150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汪必琴仅支付利息至2016年7月28日,对借款本金及其余利息一直未付。此后,原告舒旺林与被告汪必琴失去联系。为此,原告诉至本院。另查明,被告汪必琴与被告陶翠萍于2007年2月8日登记结婚,并于2016年5月9日登记离婚。本院认为,被告汪必琴向原告舒旺林借款150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汪必琴应承担偿还原告借款的民事责任。本案债务系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被告陶翠萍也应承担偿还原告借款的民事责任。因此,原告舒旺林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15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舒旺林主张借款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汪必琴、陶翠萍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未到庭,两被告放弃了答辩、举证、质证的诉讼权利。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汪必琴、陶翠萍共同偿还原告舒旺林的借款150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6年7月28日起算至还清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300元、公告费700元,由被告汪必琴、陶翠萍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案件受理费18300元,款汇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67;开户行:农行武汉民航东路支行,行号:832886。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高昳春审 判 员  周 鹏人民陪审员  陈文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