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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5执1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武某某与贺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某某,贺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1524号申请执行人武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贺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武某某与被执行人贺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5民初237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贺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武某某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13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30元、执行费65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在案件诉讼阶段,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武某某偿还20000元,另外,申请执行人武某某欠被执行人猪肉款8715元用以折抵债务,被执行人已于2017年8月5日向申请执行人偿还10000元,下剩欠款24285元,由被执行人从9月份开始,于每月7日前偿还6000元,最后一期还清全部欠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5执15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万 林审判员  霍彩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解向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