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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2执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三门支行、俞高岁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三门支行,俞高岁,蒋丙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2执424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三门支行,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海游镇新兴街22-26号,组织机构代码:79855539-7。法定代表人:郭鲜红。被执行人:俞高岁,男,1971年7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三门县。被执行人:蒋丙典,男,1964年11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三门县。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三门支行与被执行人俞高岁、蒋丙典信用卡纠纷一案,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浙1022民初7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在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2月22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责令被执行人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依法将被执行人俞高岁、蒋丙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俞高岁、蒋丙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登记等财产状况,银行无存款,车辆和工商无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俞高岁名下所有的坐落在三门县海游镇新场小区7幢一单元401室的房产,我院于2017年7月18日依职权查封,执行人蒋丙典名下坐落在三门县海游镇平海路99号36幢A1号的房产已被(2016)浙1022执3058号金融借款合同一案于2017年7月10日查封,于2017年4月14日对被执行人采取网上布控决定,2017年7月日做申请人执行回告笔录;目前未发现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申请人也未向法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上述事实,有被执行人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1022执42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明湄审 判 员 卢兆军审 判 员 章以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何才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