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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91执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李建勇、赵顺警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勇,赵顺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91执582号申请执行人李建勇,男,196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赵顺警,男,196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申请执行人李建勇与被执行人赵顺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24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赵顺警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赵顺警在银行的存款11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忠军代理审判员  刘永会代理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雁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