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203民初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周先华与汪志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先华,汪志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203民初589号原告:周先华,男,1973年1月28日出生,住江西省。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尔曼,景德镇市昌江区吕蒙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汪志文,男,地址不明。原告周先华诉被告汪志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周先华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无法提供被告准确地址及联系方式为由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先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56元,减半收取计1778元,由原告周先华负担。审 判 长 王磊英人民陪审员 向 莉人民陪审员 姜 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江 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