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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民终4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中心支公司、曹付成与徐晓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中心支公司,徐晓梅,曹付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终48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建设东街2号欣盛家园南苑4号。负责人:张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巍,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晓梅,女,1978年12月25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毅(徐晓梅之夫)。原审被告:曹付成,男,1972年11月2日出生。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晓梅、原审被告曹付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4民初56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中心支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书,以其公司与徐晓梅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二审法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请法院予以准许。本院认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中心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中心支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伟审 判 员  白 云审 判 员  王国庆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刘雅璠书 记 员  张颖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