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02执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石某某申请王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202执字第121号申请执行人:石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铁银民二初字第685号,于2017年5月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7年5月3日前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某某在中国X处账号X内的存款X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史伟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苗铁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