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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02执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石某某申请王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202执字第121号申请执行人:石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铁银民二初字第685号,于2017年5月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7年5月3日前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某某在中国X处账号X内的存款X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史伟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苗铁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