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2民初1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朱磊磊与倪文英、汤荣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磊磊,倪文英,汤荣,吴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2民初1653号原告:朱磊磊,男,198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告:倪文英,女,196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被告:汤荣,女,196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吴伟,男,197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磊磊诉被告倪文英、汤荣、吴伟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诉讼费(公告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卫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闻 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