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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2民初1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朱磊磊与倪文英、汤荣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磊磊,倪文英,汤荣,吴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2民初1653号原告:朱磊磊,男,198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告:倪文英,女,196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被告:汤荣,女,196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吴伟,男,197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磊磊诉被告倪文英、汤荣、吴伟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诉讼费(公告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卫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闻 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