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4执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小平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平,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4执429号申请执行人:王小平,男性,汉族,1970年3月1日生,陕西省彬县人,住彬县西坡乡曹村*组,农民,身份证号:6104271970********。委托代理人:李群,乾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天斌,系该公司经理。地址: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北大街254号。委托代理人:路玉蛟,女,汉族,1975年9月3日生,住庆阳市西峰区民族北路84号,系该公司员工。申请执行人王小平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由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30日作出的(2017)陕0424民初6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车辆损失13245元及交通费、住宿费300元。本院审查后予以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义务,已将案件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424民初6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郑海旭审判员 刘 峥审判员 景 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贾亚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