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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81民初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昌市支行与余冬生、余来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昌市支行,余冬生,余来国,范育先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81民初58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昌市支行,住所地:瑞昌市瀼溪西路。法定代表人:邓见利,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盛荣,该行职员。被告:余冬生,男,197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江西省瑞昌市。被告:余来国,男,195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江西省瑞昌市。被告:范育先,男,196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江西省瑞昌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昌市支行诉被告余冬生、被告余来国、被告范育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昌市支行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昌市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昌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9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周 纲人民陪审员  李丰仁人民陪审员  江元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田 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