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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84民初1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程某与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84民初1652号原告:程某,女,汉族,湖北省蕲春县人,住湖北省蕲春县。被告:彭某,男,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住湖北省汉川市。原告程某与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程某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撤诉。本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程某负担。审判员 朱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