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1司救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沈明娥决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明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国 家 司 法 救 助 决 定 书(2017)浙0521司救执16号申请人:沈明娥,女,1941年3月7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沈明娥以生活困难为由,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沈明娥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称:申请人于2016年1月24日与李世刚驾驶的小轿车相撞受伤。后经法院审理,作出(2016)浙0521民初1534号民事判决。在强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世刚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因年老体弱,家庭生活严重困难而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3万元。经审查查明,2016年1月24日,李世刚驾驶川Q×××××小型轿车与行人沈明娥发生碰撞,造成沈明娥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李世刚驾车逃离现场。此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李世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沈明娥无责任。沈明娥受伤后入院治疗,共住院47天,至今已花去医疗费117576.10元。本院经审理,判决李世刚赔偿道路交通人身损失83986.10元,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理赔10470元。后李世刚因本案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未履行赔付义务,沈明娥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执行案件(2016)浙0521执2667号。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世刚服刑期满后去向不明,亦无有效可供执行的财产,故赔偿款无法执行到位。另查明,申请人沈明娥年事已高无收入来源,又因本案受伤花去十多万医药费,生活十分困难。上述事实,有(2016)浙0521民初1534号民事判决书、(2016)浙0521刑初163号刑事判决书、申请书、承诺书、德清县新市镇人民政府、孟溪村村民委员会共同出具的证明、情况汇报、执行决定书、拘留决定书、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沈明娥遭遇交通事故导致受伤,侵权人无赔偿能力,申请人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足额赔偿。目前申请人沈明娥年事已高、无收入来源,生活陷入困境,符合司法救助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如下:给予申请人沈明娥人民币30000元司法救助金。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