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81财保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管院院与李永平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管院院,市中区玉金二手车行,李永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81财保155号申请人:管院院,女,汉族,陕西省横山县人,住神木市。法定代理人管生洋,男,汉族,陕西省横山县人,住神木市。被申请人:市中区玉金二手车行,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华山路未来城门市B3-6。负责人:曹玉金,系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李永平,男,汉族,山西省临县人,住临县安业乡。申请人管院院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永平驾驶的登记在被申请人市中区玉金二手车行名下的鲁*号桑塔纳牌小轿车予以扣押,保全价值3万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为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期间转移、隐匿、毁损财产,避免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登记在市中区玉金二手车行名下的鲁*号“桑塔纳”牌小轿车予以扣押,期限为一年。二、扣押期间内,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害诉讼的其他行为。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管院院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白永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俊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