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3民初5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王宏与合肥华孚城隍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宏,合肥华孚城隍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3民初5309号原告:王宏,男,198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合肥华孚城隍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蒙城北路。原告王宏诉被告合肥华孚城隍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王宏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宏撤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宏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王宏负担。审判员 孔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