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602执78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赵元明与襄阳政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元明,襄阳政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2执78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赵元明。被执行人襄阳政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檀溪路轴承路1号。法定代表人:张翠云,该公司执行董事。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602民初1330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执行赵元明与襄阳政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赵元明以与被执行人襄阳政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了还款协议为由,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602民初133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茂玉审判员  郑玉梅审判员  胡明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