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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23民初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杨坤与被告郭志军、韩世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民事调解书

法院

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坤,郭志军,韩世权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晋0923民初443号原告:杨坤,男,1998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繁峙省二中小区。委托代理人:王润才,原告父亲。委托代人:刘瑞平,代县峨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志军,男,汉族,1979年6月1日生,住朔州市山阴县康庄村。被告:韩世权,男,汉族,1985年7月31日生,住山阴县柳沟村1区*号人。原告杨坤与被告郭志军、韩世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在法庭的主持下,原告杨坤与被告郭志军、韩世权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原告杨坤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失,由被告郭志军一次性赔偿9450元(已付2450元,再付7000元,当庭付清),其他损失由杨坤自行承担;二、其他无争议。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原告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贵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晓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