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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执字第2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张年年、李春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年年,李春花,苏良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字第2492号申请执行人:张年年,女,196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执行人:李春花,女,196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执行人:苏良平,男,1968年6月1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执行张年年与被执行人李春花、苏良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德民初字第43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支付给申请人885000元及利息,以及承担本案的执行费,并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苏良平所有的址在德化县××街瓷都世纪城1幢-1层17号,1幢-1层20号的车位采取了限制过户措施。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偿还,且申请不必对被执行人苏良平名下的车位采取查封措施,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执行员  林两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赖丽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