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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1民初1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梁伟与曹兴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伟,曹兴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1民初1771号原告:梁伟。被告:曹兴伟。原告梁伟与被告曹兴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梁伟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允原告梁伟撤诉。案件受理费2540(原告预交)元,减半收取1270元由原告梁伟负担,退还原告127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梁伟负担。审判长 张 杰审判员 许静贤审判员 梁玉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尹丽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