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1民初1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梁伟与曹兴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伟,曹兴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1民初1771号原告:梁伟。被告:曹兴伟。原告梁伟与被告曹兴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梁伟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允原告梁伟撤诉。案件受理费2540(原告预交)元,减半收取1270元由原告梁伟负担,退还原告127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梁伟负担。审判长 张 杰审判员 许静贤审判员 梁玉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尹丽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