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4执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竹溪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与王东生处罚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竹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竹溪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王东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4执100号申请执行人:竹溪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机构代码74767831-1。法定代表人:罗显意,该局局长。被执行人:王东生,男,1956年9月10日生,汉族,湖北省竹溪县人,住竹溪县。本院在执行竹溪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申请执行王东生建设行政处罚一案中,被执行人王东生家庭经济确实困难,暂无执行能力,经查也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尚兵审判员 赵昌立审判员 夏忠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子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