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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5执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黄助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保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助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5执35号被执行人:黄助金,男,1961年12月11日出生,腾冲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本院在执行没收黄助金个人全部财产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2年2月10日作出的(2012)保中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27日向被执行人黄助金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黄助金申报并上缴个人全部财产。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执行,2017年8月10日被执行人黄助金之子黄永权代其向本院缴纳执行款人民币3000.00元,并提交腾冲市固东镇江东社区村民委员证明,用来证明被执行人黄助金家中缺乏劳动力、经济来源主要靠种植农作物和家养牲畜、生活贫苦、经济困难。鉴于被执行人黄助金个人及家庭情况,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保中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段明树审判员  张晓刚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灿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