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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6民初2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6民初2760号原告:黄某某。被告:张某某。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黄某某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桂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牟 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