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6民初2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6民初2760号原告:黄某某。被告:张某某。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黄某某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桂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牟 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