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民终1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洪娇娇、彭深智、彭志伟、蒋冬娥、彭祖文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洪娇娇,彭深智,彭志伟,蒋冬娥,彭祖文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民终12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负责人:骆晓鹏,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云,该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洪娇娇,女,汉族,生于1975年9月27日,住湖南省攸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深智,男,汉族,生于1999年1月22日,住湖南省攸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志伟,男,汉族,生于2003年10月9日,住湖南省攸县。法定代理人:洪娇娇,即被告洪娇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冬娥,女,汉族,生于1950年11月11日,住湖南省攸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祖文,男,汉族,生于1950年7月12日,住湖南省攸县。上列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波,四川德波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洪娇娇、彭深智、彭志伟、蒋冬娥、彭祖文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绵竹市人民法院(2017)川0683民初4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云,被上诉人洪娇娇、彭深智、彭志伟、蒋冬娥、彭祖文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波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绵竹市人民法院(2017)川0683民初43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绵竹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费元汉审判员 毛文婷审判员 江 黔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魏诚玲 微信公众号“”